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委托方及委托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委托行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前款规定的受委托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网络运营者的要求处理儿童个人信息;
协助网络运营者回应儿童监护人提出的申请;
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并在发生儿童个人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时,及时向网络运营者反馈;
委托关系解除时及时删除儿童个人信息;
不得转委托;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