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拒绝的后果;
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
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告知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拒绝的后果;
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
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告知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