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超出目的范围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儿童监护人撤回同意的;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通过注销等方式终止使用产品或者服务的。
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超出目的范围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儿童监护人撤回同意的;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通过注销等方式终止使用产品或者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