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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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6号(2013年)
-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2022年)
-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
-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2000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