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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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
- 关于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药品监管局(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2014年)
-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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