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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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 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2024年)
- 关于贯彻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