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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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年)
- 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13—2016年)(201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