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 体育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信息文摘类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管理的通知(2000年)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 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1999年)
-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1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