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年)
-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2021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