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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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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