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22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年)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2004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