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众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众公司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众公司不适用的,公众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披露时作出相应说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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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2年)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5年)
- 邮政局商务部关于推进“快递向西向下”服务拓展工程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通知(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