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众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众公司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众公司不适用的,公众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披露时作出相应说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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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象山海关的批复(2001年)
- 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
- 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