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出具特免证明。”
二、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出具特免证明。”
三、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收到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出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特免证明的理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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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2014年)
-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2009年)
-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