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出具特免证明。”
二、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出具特免证明。”
三、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收到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出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特免证明的理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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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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