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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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批复(2021年)
-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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