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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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 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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