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船员服务簿;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身份证件;

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船上见习记录簿;

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六)、(九)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