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年) 第二节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五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 第十六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七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第十八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 第十九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