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八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且安全记录良好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