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