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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适任证书
  4.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年) 第三节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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