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年)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申请理由; 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