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年)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五条 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