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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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批复(2000年)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