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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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 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2016年)
-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的决定(202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10年)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