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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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 关于同意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2015年)
- 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唐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