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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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
-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54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
-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