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体现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坚持突出支持重点,科学公正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不含转制为企业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基础数据类: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科技数据与资料的采集、鉴定、分析和积累等方面的工作。
(二)基础标准类: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家基础标准和计量、检测体系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三)种质资源类:对科技及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及具有我国自然、地理与人文资源特色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种质资源及各类标(样)本的采集、鉴定、分析和保存等方面的工作。
(四)其他有关科技基础性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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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