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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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2014年)
-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