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2004年)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前苏联解体后,中俄两国个体商人将中国轻纺等日用消费品通过航班或列车带入俄境内销售,此后逐渐发展成我企业和商人由国内大量发货,在俄接货后进行批发、零售的方式。在这种贸易方式中,中方企业和商人不直接在俄海关办理货物申报手续,而由俄方企业和商人一次性向我国内发货人收取运费和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并负责在俄办理海关手续,中方将这种贸易方式统称为“包税”贸易。由于俄方企业和商人不向中方企业和商人提供真实合法的报关单据,从而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两国政府已商定共同采取措施加以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促进中俄经贸合作长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明确工作方针和目标
各有关方面都要清醒认识到,对俄“包税”贸易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经商所在国守法经营是我企业和商人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因此,在规范对俄“包税”贸易这个问题上,各地区、各部门务必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措施得力。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每一个从事对俄贸易的企业、商人都了解“包税”贸易的弊端,自觉守法经营。
规范对俄贸易秩序涉及面广,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方针是:统一认识,循序渐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对外交涉,联合治理。要立足于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规范措施,达到“三个合法”的目标:即在俄经商人员身份合法,货物来源合法,在俄从事经营活动合法。
二、
加强对赴俄经商人员的管理
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和对俄口岸边防检查工作。外交部和地方外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赴俄组团旅行社的管理,确保赴俄旅游人员整团出入境,防止其非法在俄滞留从事经商活动。
三、
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对俄贸易方式
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从事对俄贸易企业的管理,要求其规范出口报关行为,保证商品质量,并按照俄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在俄办理清关手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和行业协会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建立本地区、本行业赴俄经商企业和经商人员协调机制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序竞争和经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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