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交通车、船乘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只。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乘坐车、船,须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待车、船停稳后先下先上,依桨登乘,不准强行上下;
(二)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车、船;
(三)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
(四)乘坐车、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船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坐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船门;不准损坏车、船设备、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船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五)在车、船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六)在车、船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船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七)车、船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船;
(八)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者车、船终点站后,必须离开车、船,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船返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
-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1979年)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