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交通车、船乘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只。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乘坐车、船,须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待车、船停稳后先下先上,依桨登乘,不准强行上下;
(二)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车、船;
(三)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
(四)乘坐车、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船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坐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船门;不准损坏车、船设备、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船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五)在车、船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六)在车、船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船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七)车、船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船;
(八)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者车、船终点站后,必须离开车、船,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船返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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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3年1月1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
-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7年)
- “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2021年)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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