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
为依法惩治海上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现就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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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1年)
-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999年)
-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2003年)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
- 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2009年)
- 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摘要)(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9年)
-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2013年)
- 国务院关于200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