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
为依法惩治海上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现就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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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0年)
-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云南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5年)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2001年)
-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