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2018年)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队改革实施方案》决策部署,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现就中国海警局相关职权作出如下决定:
一、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包括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以及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
二、
中国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执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中国海警局与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三、
条件成熟时,有关方面应当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2013年)
-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年)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
-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2009年)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
-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
- 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