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2018年)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队改革实施方案》决策部署,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现就中国海警局相关职权作出如下决定:
一、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包括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以及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
二、
中国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执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中国海警局与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三、
条件成熟时,有关方面应当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年)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0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的决定(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