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
为正确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审理非因海上事故引起的港口设施或者码头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审理保险人因发生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保险事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的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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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2016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