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审理非因海上事故引起的港口设施或者码头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审理保险人因发生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保险事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的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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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2011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89号(2020年)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思政课建设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黄浦区、南市区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