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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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6年)
-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