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将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将第五款修改为:“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二、
将第十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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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数字出版内容投送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