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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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6年)
-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2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
-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1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7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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