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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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18年)
-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