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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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 烈士安葬办法(2022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
-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2001年)
-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