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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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组委会的通知(2019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
-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
-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