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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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设立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决定(2002年)
- 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06年)
- 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