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
-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
-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2007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2025年)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