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并删除第6目、第7目。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负责”修改为“主管”。
三、
将第七条中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修改为“港口拖轮经营”;将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删除第(二)项第3目,并调整至第二十条,作为第三款;在第(四)项最后增加“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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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1998年)
-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中译本)(202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