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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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2014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4年)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2006年)
-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2015年)
-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