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经平潭进出境、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备案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平潭与境外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平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连接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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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年)
- 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2012年)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2019年)
-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