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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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经平潭进出境、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备案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平潭与境外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平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连接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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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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