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YYYY年MM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