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精神,加强铁路运输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铁路运输监管体系,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促进铁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其从事铁路运输的站段等分支机构,下同)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铁路旅客、托运人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指导地区铁路监管局(包括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的信用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信息采集,负责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认定,提出对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增、删、改建议,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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