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的规定,现决定对… 一、 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第五条修改为:“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 第六条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 四、 第七条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五、 删去第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六、 第九条修改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 删去第十条。其后各条序号依次调整。 八、 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 九、 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并删去第(五)项。 十、 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本决定施行之日起新注册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水平适用新公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