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三、
三、 第六条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