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一、

一、 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