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中的“为委托人提供”修改为“从事”。
二、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
6.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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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
- 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2000年)
-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