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物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及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等的仓储、分拣、运输及配送等的管理。
第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及相关服务供应商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相对固定的物流节点,严格规范仓储、分拣、运输和配送等业务,依托电子烟相关信息系统,做好数据信息的采集、维护、上传等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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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2012年)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