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交易管理,规范电子烟生产流通秩序,保障电子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原料等交易(以下统称电子烟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电子烟交易工作。
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市场主体的电子烟交易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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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2023年)
-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 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中文本)(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