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交易管理,规范电子烟生产流通秩序,保障电子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原料等交易(以下统称电子烟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电子烟交易工作。
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市场主体的电子烟交易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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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2001年)
-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 教育部民政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