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2019年)
- 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2015年)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年)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