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年)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一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