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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