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因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公示义务;

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