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1月17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25次局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7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在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后提出申请,或者在公示期届满时,由…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失信信息的修复管理按照以下原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建设,实现协同修复、高效管理、及时共享。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违法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和修复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的公示期和修复条件另有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包括: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包括: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是指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作行政处罚或者作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
第十一条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示期满一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相关数据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修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当事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信用修复决定书。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法注销后,由其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自主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或者依法停止公示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
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临时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得准予信用修复。已经准予的,应当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至信用修复前的状态,公示期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网站等信用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第二十六条
提供经营主体信息查询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外提供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即时更新;有关第三方社会机构在开展信息查询服务活动中损害经营主…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主体信用修复记录的查询参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信息化系统技术方案以及相关文书格式范本。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