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是指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一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